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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高法發佈十大拆遷典型案例,涉及補償價格確定等多方面
  強拆違建不得在夜間進行
  前日,最高法院發佈了十大拆遷典型案例,涉及房屋征收的補償價格確定、補償方式選擇、違法建築強拆、“民告官”拆違不作為等多方面,這其中多數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。據悉,這些典型案例的發佈,對今後此類糾紛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,統一裁判尺度的同時保障了民生權益。京華
  案例1補償價低於市場價政府敗訴
  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《房屋征收的決定》中指出,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按照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。被拆遷人孔慶豐認為補償的價格不合理,提起行政訴訟。此案經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,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。該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,因此判決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《房屋征收的決定》。
  解讀 被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怎麼定?
  對此案例,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解釋稱,根據立法精神,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,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,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後居住條件、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。法院一旦發現補償方案明顯低於法定的“市場價格”,即便對於影響面大、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,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,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。
  案例2拆違前不通知算違法
  葉呈勝、葉呈長、葉呈發的違法建築被廣東省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政府拆除後,提起行政訴訟。雖然他們的房屋屬於未經鄉鎮規劃批准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“兩違”建築,但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,政府在強拆時,未發強行拆除通知、未予公告,而且是在凌晨5時(休息時間)進行,屬於行政行為違法。
  解讀 強拆何時都能進行嗎?
  王振宇表示,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,政府也要嚴格遵循《行政強製法》的程序性規定,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,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。本案政府未遵循這些程序要求,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。王振宇表示,《行政強製法》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,本案判決有助於推動該法在行政審判中的正確適用。  (原標題:強拆違建不得在夜間進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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